答:外地企业原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外省市行政区划的,例如“北京市”、“广州市”等,需要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变更为“深圳市”或“广东省”等用语,并按照现行的名称登记法规的要求变更名称;外地企业原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为广东省或者不含行政区划,该企业名称与已注册的或在保留期内的深圳市本地企业名称不构成近似,且不存在不符合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可以保留原名称。
转载来源:
转载时间:2025-09-12
转载链接: